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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脖大王”绝味食品遭证监会立案 这些网售壮阳食品、减肥胶囊

来源:微商网

2024-08-28 11:49:32|已浏览:49次

“鸭脖大王”绝味食品遭证监会立案 这些网售壮阳食品、减肥胶囊,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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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脖大王”绝味食品遭证监会立案 这些网售壮阳食品、减肥胶囊,有毒! 

“鸭脖大王”绝味食品遭证监会立案

8月15日,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开资料显示,绝味食品是国内卤制品龙头企业,是一家以休闲卤制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连锁加盟体系的运营和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其中,卤制品绝味鸭脖是其拳头产品,绝味食品也被外界称为“鸭脖大王”。

公告中,绝味食品称,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去年四月曾被监管警示

记者发现,去年4月,因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转让协议,未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经营性占用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绝味食品和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多名相关责任人,均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彼时,湖南证监局曾要求绝味食品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绝味食品也发布了整改措施,并表示将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

年内股价下跌超45%

2017年3月,绝味食品在上交所上市。根据财报披露,截至2023年末,绝味食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门店总数达15950家。

据了解,2024年一季度,绝味食品实现营业收入16.95亿元,同比减少7.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亿元,同比增加20.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6亿元,同比增加15.66%。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股东有4.44万户。

2023年,绝味食品实现营业收入72.61亿元,同比增长9.6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4亿元,同比增长46.63%。

截至8月15日收盘,绝味食品跌0.07%,报14.69元/股。

来源:中国基金报、大河财立方


这些网售壮阳食品、减肥胶囊,有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连用四个“最”:“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天,《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刊发上海、四川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案故事,希望通过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30余种不安全食品已下架

上海铁检:结合办案向涉案电商平台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4月12日,随着法槌落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经营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主犯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所有判决均已生效。

以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在青海、浙江、福建设置生产、仓储窝点,将有毒、有害食品发货至山东销售窝点,销售团队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上海、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并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引流,经电商平台将涉案食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吴某等人反侦查意识强,产供销分离,采购抗检测原料、伪造检测报告,并通过网络隐蔽途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增加了侦查打击难度。为此,上海铁检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链条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3月14日,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挖出产供销犯罪团伙10余人

2022年9月,上海公安机关接到买家举报,称其服用通过微信从上海某成人保健品店的壮阳食品后出现头晕、心慌等不良反应,并提供了自检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在该保健品店内查获部分涉案食品。经检测,涉案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这一禁止添加成分。

扣押的涉案物品。

2022年10月,上海铁检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深挖线索。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8日统筹警力,同时在青海、浙江、福建、北京、山东、湖南等地开展联合抓捕行动,扣押涉案食品、原料粉末、生产工具及包材若干。

针对涉案窝点和人员分散、涉案产品种类多等问题,上海铁检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明确下一步侦查方向。最终,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共追查到原材料提供者1人、生产者7人、经销商8人。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的全覆盖打击。

2023年5月至9月,公安机关先后将吴某、张某、贾某、曹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许某非法经营案移送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

通话录音让辩解不攻自破

办案检察官发现,2022年10月,经张某、贾某居间介绍,青海某公司董事王某决定接受吴某委托,为其生产某款壮阳食品。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因前期产品上市后反馈效果不佳,吴某为提高产品效果,先后委托张某从原料采购商许某处代购或亲自采购西地那非、抗检测那非类原料60余公斤,用于食品的后续返工和生产。张某、贾某、王某等人明知上述那非类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且对人体有毒副作用,仍将吴某采购的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红参等辅料混合,在浙江、青海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壮阳食品,并由山东销售团队曹某等人共同或单独通过网络平台将上述食品销售至全国多地。

2023年3月,上海铁检院检察官正在清点涉案物品。

2023年3月,上海铁检院检察官与公安民警查看涉案物品。

“在案扣押的产品、原料粉末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相关产品均系张某等人和青海某公司生产,那么是否就可以认定他们既往生产、销售的产品均系有毒、有害食品呢?”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一事实必须要弄清楚。通过细致梳理青海生产窝点电脑记载的生产表格、物流单据,对照犯罪嫌疑人采购那非物质原料及委托生产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逐一比对,检察官精准绘制还原了青海、浙江两个窝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

然而,张某提出了浙江窝点部分食品因那非原料数量不够故未添加的辩解,吴某也一口咬定青海窝点的包材不够,怀疑前期部分产品未添加那非原料。二人突然提出的上述辩解是否真实?办案检察官想到,张某曾提及他会将与吴某的通话进行录音,那他们的通话录音里会不会谈及该事?办案检察官立即调取张某手机电话录音。

“吴哥,我上次记得你和我说添加量是 0.07?”

“0.1,1g里面放着0.1g,10%。”

“但我记得是0.07呀。”

“你现在这批按照0.1放进去吧。”

在录音证据面前,张某的辩解不攻自破。吴某关于既往食品因包材不够未返工添加那非原料的辩解,检察官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予以否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他们既往生产、销售的食品均系含有那非原料的有毒、有害食品。

添加抗检测类那非衍生物是否合规

吴某等人说,他们在接到顾客投诉后,采购了抗检测原料代替西地那非用于食品添加,该成分不属于检测机构能检测的90项那非、拉非类成分范围,系合法成分。

90项那非、拉非物质以外的衍生物真的可以添加吗?吴某等人真没有违法性认识和主观故意吗?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从法律文件中找依据,从海量聊天记录中寻找证据。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和“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检察官通过梳理聊天记录发现,吴某与生产方、销售团队员工均知晓涉案食品因非法添加被不断投诉,后吴某告知青海工厂的贾某和浙江窝点的张某,说他弄了新的免检材料,贾某、张某虽然都认为“加了这个还是能被查出来的,有风险”,但在吴某的坚持下仍予以添加生产。检察官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实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

那吴某发给下级代理的未检出那非物质的检测报告又如何解释?办案团队经细致调查和讯问,发现大部分是吴某为推动产品销售、无实物送检作出的假检测报告,虽有部分报告确有实物送检,但送检实物是吴某为了应对检查和投诉专门留存的早期不添加那非物质的食品。

厘清犯罪事实后,罪名认定、主从犯区分、犯罪金额计算成为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又一难题。

办案检察官结合各层级参与者的身份、作用及获利情况,区分共同犯罪人员的参与程度,准确认定主从犯和犯罪金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分析梳理,办案检察官认为,吴某策划整个犯罪事实、采购那非物质原料、组织多个生产和销售的犯罪窝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以产品的销售金额130余万元认定为其犯罪金额;贾某、青海某公司及公司主要员工、浙江窝点张某等人与吴某构成共同犯罪,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团队与吴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2023年8月,上海铁检院检察官研讨案情。

2023年6月至12月,上海铁检院先后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吴某等15人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先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5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曹某、许某等16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200万元至3000元。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2024年4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源治理推动电商良性发展

为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上海铁检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追查下游经销商,推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异地协作力度,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食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食品及时销毁。

该案中,涉案食品通过下游经销商流向多个电商平台,被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平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疏漏问题,该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进行专项综合治理。

该院在对近三年办理的涉网络电商平台食药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同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召开研讨会,认真听取平台意见,针对发现的问题,向涉案的两大电商平台制发了检察建议。

为促进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该院还强化跟踪落实。截至目前,涉案两大电商平台已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子标签,全面升级网络平台防控模型,协同共治共护网络食品药品安全。

揭开“瘦美人”的真面目

四川峨眉山:查办一起

跨省生产、销售“三无”减肥药案

2024年4月,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超市向消费者介绍“三无”减肥药的危害。

4月15日至19日,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大型商场、超市,开展为期一周的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如何避开常见的网络购物陷阱。宣讲现场,检察官张友军向市民讲述了他们刚办完的一起“三无”减肥产品摇身一变成为网络热销减肥药的案件。

消费者吃“瘦美人”后心慌心悸

李某在微信上花1.8万余元买了20瓶“瘦美人”减肥胶囊,没想到刚吃了几天就出现心慌、心悸等症状。2023年4月7日,李某向峨眉山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反映情况。经查,李某所服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到案后,其上家李某也主动投案。

“吴某不进货也没有库存,她收到者的微信转账后,就把者的电话和收货地址发给李某,由李某直接发货。每销售一瓶‘瘦美人’,吴某可从中赚取500元至600元的差价。”张友军介绍说,“李某是一个高级分销商,她从上家购入减肥胶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印制减肥胶囊外包装、说明书,根据客户需要对减肥胶囊再次进行分装,并给分装后的胶囊取名‘瘦美人’。”

2023年4月28日,峨眉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关于该案的会商邀请。峨眉山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郑刚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挖出以生产者赵某、中间分销商李某和末端零售商吴某构成的三级网络销售“三无”减肥药链条。

引导侦查取证揪出生产者

“该案涉及的减肥胶囊销售网络复杂,犯罪嫌疑人互不相识且频繁更换微信等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郑刚表示。2023年5月9日,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召开案件研讨分析会,明确了以物流明细串联销售网络的取证方向。通过对比分析,锁定了李某的上家赵某。

2023年5月24日,在河南省舞钢市某镇一快递公司门口,公安机关将正在邮寄减肥胶囊的赵某当场抓获,同时挡获2万粒减肥胶囊。公安机关在赵某的出租房内查获胶囊灌装机、压片糖果机、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等7台,白色粉剂0.66千克以及玉米淀粉、麦芽糊精、果味香粉等辅料200余千克,各色空胶囊48.9万余粒,以及成品减肥胶囊、减肥压片糖果共计6.1万余粒。

经对赵某处扣押的胶囊、压片糖果及原料进行检测,均检测出西布曲明。经查,从2023年2月到被抓获归案,赵某先后用虚假姓名和电话号码向30个省、市的者发货,共寄出快递750余单。

退回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

2023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李某、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移送至峨眉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听取李某辩护律师意见时,律师指出李某不知道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并非明知减肥胶囊有毒、有害而销售。为确保定罪准确,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以及是否取得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相关资质等方面强化证据。

通过对补充材料的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吴某已告知李某有买家食用减肥胶囊后出现不良反应,怀疑减肥胶囊可能含有西布曲明,这足以认定李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主观明知。

2023年11月,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复核物证。

2023年11月15日,该院对赵某、李某提起公诉。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该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被不起诉人吴某,该院认为需要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罚。因吴某户籍所在地和犯罪地均在邛崃市,该院遂将该案移交邛崃市检察院协助处理。2024年1月30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3.8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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