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2 15:06:54|已浏览:68次
有人将工业盐冒充品牌食用盐进行销售,结果…… 新华指数|1月份新华中盐食用盐(商超)价格指数月环比下跌2.30%,
有人将工业盐冒充品牌食用盐进行销售,结果……
为非法牟利,多人分工合作将工业盐冒充品牌食用盐进行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和吴某将工业盐冒充品牌食用盐的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维持了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鼓楼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二被告人在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被处罚金的同时,还被判决赔偿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原告人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建盐业公司)经济损失。
以假乱真被查
福建盐业公司系第698150号“晶華”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盐等产品上。自2021年11月以来,张某某在私自购入工业盐后,装入非法制造的“晶華牌日晒盐”“晶華牌食品加工用盐”包装袋,冒充福建盐业公司生产的晶華牌食盐对外销售。吴某系福建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客户经理,其明知张某某销售的“晶華牌日晒盐”及“晶華牌食品加工用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从张某某处购入后销售给客户。
2023年7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查获假冒晶華牌食品加工用盐22袋、日晒盐330袋及包装袋等物品。经鉴定,扣押在案的“晶華牌日晒盐”及“晶華牌食品加工用盐”包装袋与正品包装袋不相同。经统计,张某某进行换袋销售的食盐数量为1339吨,货值96.4万余元,吴某实际销售数量约为481.74吨,销售金额33.2万余元。同日,张某某和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福建盐业公司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庭审中,张某某和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该案适用缓刑。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被告人请求依法驳回福建盐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难逃法网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6.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3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附带民事部分,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财产权,给福建盐业公司造成物质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5日,鼓楼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吴某分别赔偿福建盐业公司6万元和2.89万余元,律师费2万元由二被告人共同负担,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建盐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适用缓刑,其主要理由为:其没有犯罪的前科,经过该案的教训,已经反省了自己的行为。自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积极退赃并交纳全部罚金等。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一审被告人张某某及上诉人吴某的量刑及附民判决适当、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平衡刑民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业界对于此类案件是否适用前述规定中的“物质损失”存有争议。加上管辖权争议、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难度等现实因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外,各罪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占比均较少,因此,该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案二审审判员、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曾凤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知识产权全链条式保护的深入推进,理论与实务中对运用刑事手段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已日渐形成共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能够提高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同案审理民事损害赔偿,能有效解决刑民事实的认知差异问题导致的罪责刑不统一、先刑后民程序导致权利人利益失衡、当事人取证难度拖延维权周期等问题,避免分案审理造成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差异。
曾凤表示,福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17年9月揭牌成立,是全国第二批、福建省首个知识产权法庭,鼓楼区法院是福州市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两级法院均具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管辖权。该案中,两级法院均允许被害人福建盐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查明的犯罪事实为基础作为福建盐业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以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民事赔偿的计算依据,在同一案件中平衡考虑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附加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较好地平衡了刑事民事责任,既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又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高效解决了民事纠纷,这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福州中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裁定——销售假冒食盐 承担刑民双责)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冯飞)
新华指数|1月份新华中盐食用盐(商超)价格指数月环比下跌2.30%
新华财经北京2月8日电(陆子琛、马兵)1月份,新华·中盐食用盐(商超)价格指数报1280.58点,较上期(2023年12月)下跌30.21点,跌幅2.30%;较基期(2018年1月)上涨280.58点,涨幅28.06%;较周期内最高点1387.12点(2023年6月)下跌106.54点,跌幅7.68%;较周期内最低点981.91点(2018年12月)上涨298.67点,涨幅30.42%。
图1 新华·中盐食用盐(商超)价格指数走势图
数据来源:新华指数
图2 2022年以来低钠食用盐月度销售占比
数据来源:新华指数
分城市来看,截至2024年1月,呼和浩特、合肥、南昌、兰州、银川、天津、石家庄、乌鲁木齐、南京、武汉、郑州、太原、长沙、贵阳、昆明、济南、青岛超市销售食用盐均价较2023年12月上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哈尔滨、西安、南宁、杭州、长春、拉萨、西宁超市销售食用盐均价较2023年12月下跌。
表1 各城市超市食用盐销售价格表(单位:元/斤)
数据来源:新华指数
分价格区间来看,本期超市食用盐销售单价在5元/斤以上的城市有8个,分别是上海、呼和浩特、兰州、乌鲁木齐、南京、杭州、长沙、昆明;超市食用盐销售单价在4-5元/斤之间的城市有8个,分别是北京、重庆、哈尔滨、南昌、天津、长春、西宁、济南;超市食用盐销售单价在3-4元/斤之间的城市有5个,分别是广州、银川、石家庄、武汉、贵阳;超市食用盐销售单价在3元/斤以下的城市有7个,分别是合肥、西安、南宁、郑州、拉萨、太原、青岛。
低钠盐销售方面,1月份超市渠道销售低钠盐占比超过15%的城市为北京、广州、重庆、石家庄、南京、杭州、长春、郑州、拉萨、太原、昆明、青岛。
新华·中盐食用盐(商超)价格指数由中国经济信息社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并发布,旨在客观反映中国超市渠道食用盐终端销售价格走势,为市场提供定价参考与决策支持。指数以2018年1月为基期,基点1000点,重点采集国内主要城市大型连锁超市的食用盐价格和销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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