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xjy信息网!

免费信息发布

位置:xjy信息网 > 新闻资讯 > 其他资讯 >  毛妈妈“自制”粉蒸肉被打假,到底冤不冤?网友吵翻了 依法规制

毛妈妈“自制”粉蒸肉被打假,到底冤不冤?网友吵翻了 依法规制

来源: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2024-10-09 11:57:10|已浏览:66次

毛妈妈“自制”粉蒸肉被打假,到底冤不冤?网友吵翻了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 

毛妈妈“自制”粉蒸肉被打假,到底冤不冤?网友吵翻了

经济日报

“妈妈的味道”要不要贴标签?网友们为这个问题吵翻了天——近日有媒体报道,王女士销售婆婆毛妈妈“自制”的粉蒸肉、回锅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邵先生盯上,指出货物没有标签,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二审判决王女士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此事在网上成为热议话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毛妈妈满脸泪水叫屈的视频,勾起了网友们的同情;再加上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公众认知不太统一,支持者与反对者互不相让。从社会层面看,短视频、微商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兴起,对传统外卖平台、电商平台的监管规则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毛妈妈”在抖音上表示被职业打假人敲诈

尽管如此,有些事实仍可以摆出来做一下探讨。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毛妈妈”不只是一位农村老太太,还是一户有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企查查数据显示,“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王亚琼100%持股。该企业在食品类别和广告销售类别上拥有9个“毛兰英”相关商标。王亚琼名下至少还有一家企业,名为“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报道还显示,企业从2017年起已开始经营,2019年年产量已达30余吨,有近百人的微商团队。

企查查网站截图

这些信息意味着,“毛妈妈土特产”符合食品安全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销售的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或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缺少这些标签,就有“三无产品”的嫌疑。企业无论大小,都应该依法合规经营,不是说只有大企业才要落实食品安全法,小企业就可以自己放自己一马。据报道,王女士称还将上诉,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判决。

网友评论截图

网上成千上万条评论中,邵先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是焦点之一。此前,监管部门对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主张认定不一。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为了消费而购买,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有人则认为他们只是掌握了法律知识的消费者,且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商家合规经营的作用。

这次法院支持邵先生的10倍索赔主张,是因为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并非普通消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是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做出的特殊安排,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具有积极意义。试想一下,如果粉蒸肉真的吃出了问题,上面连个生产厂家名称也没有,消费者又该如何投诉?从这个角度看,食品安全标准确实不能放松。

近几年,很多人借直播带货和朋友圈做小本买卖,消费者也借此吃到了各家美食。这些自制食品因为缺少标签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于有质量问题,法律可酌情考虑。抖音、微信等新平台喜看交易量大增的同时,也应注意尽到审核义务,替消费者守好第一道门,并监督商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总之,对新兴的交易模式和消费场景,监管部门和平台既要守住底线,防止粉蒸肉吃出问题、消费者维权无门;又应做好合规管理,让“这碗粉蒸肉”能继续助民、便民。最关键的是,商家自己须合规经营,做一碗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谁也打不翻的“粉蒸肉”。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佘颖),原标题《做一碗谁也打不翻的“粉蒸肉”》

监制/张益勇审核/王玥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

恶意职业索赔行不通了

实际上,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此前就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中央接连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透露类似的信息。

为何对规范“职业索赔人”这一群体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年共监测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就有22万起。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

针对牟利型职业打假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将职业索赔与正常索赔进行区分并加强管理。

根据《重点举措》规定,要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

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采取《重点举措》的上述举措,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这也意味着职业打假人被戴上了“紧箍咒”。

细化处罚事项范围标准

坚持过罚相当比例原则

“拍黄瓜”虽是一道“家常菜”,此前却一度成为“职业打假人”最爱举报的项目。究其原因,是因为“拍黄瓜”之前属于食品监管中“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特殊类目,需要办理专门的食品安全许可,要求餐馆拥有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凉菜的专间。我国餐饮业中有很多小经营主体,众多小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冷食制作专间,这让部分“职业打假人”嗅到了“商机”。

据公开报道,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000多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类似这种“借黄瓜打假”的行为占用了商家、执法机关不少精力和公共执法资源。

为此,《重点举措》规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提出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通则》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打击、规范“职业索赔”乱象只是表象,其目的还在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和维护秩序井然、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为此,《重点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完善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发挥“吹哨人”监督作用

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不代表摒弃社会监督,依法、依规进行打假、索赔、维权,在市场上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良好导向。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出鼓励“吹哨人”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

2021年8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外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举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首次对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修改,旨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2024年9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对于“内部举报人”的相关权益给予了全面而细致的保护: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上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治日报记者万静)

发布于:北京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