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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股票上市规则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来源:微商网

2024-09-20 15:04:18|已浏览:38次

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股票上市规则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股票上市规则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股票上市规则

● 本报记者 黄一灵 黄灵灵

1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落实了新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予以归并整合,同时顺畅与下位业务规则的衔接,切实发挥上市规则“承上启下”的作用。

例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上市规则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将实践中已有共识的做法通过规则予以确认。近年来,随着市场创新和实践不断发展变化,监管经验不断积累,有必要适时对运行成熟的指引、指南内容以及监管做法予以提炼,固化为上市规则条款,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10日,沪深交易所就拟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1年12月24日征求意见期结束。对反馈意见,沪深交易所进行分析、讨论,并采纳部分意见。

具体来看,一是应披露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中增设净资产指标。二是明确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交易应当以“价格公允”为前提。三是扩宽需参照破产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采纳了进一步明晰免除“小基数”公司进行业绩预告的具体情形等意见,相应完善股票上市规则条款。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原标题: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本报记者 昌校宇

1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调整内部章节顺序,提升规则体例简明性、易读性;上移部分运行成熟的下位规则及过渡性通知的规范内容;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服务,办实事,减轻上市公司负担。

具体来看,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上市规则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上市规则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上市规则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上市规则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上市规则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此外,上市规则落实《信披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明确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上市规则还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db: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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