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16:47:08|已浏览:31次
兼职刷单坐享返现?北海有一女子被骗10万余元 大学生暑期兼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法官提醒来了,
兼职刷单坐享返现?北海有一女子被骗10万余元
本文转自:八桂警事
在家刷刷单就能赚钱
真有这种不花时间、不费成本的好事吗?
别傻了
因为你一不小心
可能就掉进了骗子设置好的陷阱中
……
近日
北海就有一女子因刷单被骗了10万余元
3月28日
高德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
她在玩游戏时关注到网上有一则兼职广告
随后就点击进入完善了个人信息
没多久对方就主动添加其为好友
教女子如何刷单
并让其下载“小蜜蜂”APP联系派单员派单
女子刷了十几单后
对方向其发布了垫付单
垫付单佣金更高
女子看了心动
立马刷了一单很快获得返利
就加大了刷单金额
后被对方告知因女子操作失误致资金被冻结
须按规定交钱解冻
女子在按要求操作后
转账了两次但仍无法提现
对方要求其继续转账
女子意识被骗
共计103549元
随后向警方报警
警方提醒
刷单本就是违法行为,凡是以刷单为名义的兼职,都是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没有动动手指头就能轻松赚钱的兼职!警惕刷单诈骗,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发布于:北京
大学生暑期兼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法官提醒来了
近日,一则“上百名大学生找暑期工被骗”的新闻引发关注。大学生暑假兼职有哪些法律知识要了解?现实中有哪些常见套路和雷区?若发生纠纷,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问题1:暑期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也给予了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还专门出台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除了禁止各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外,还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只有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成年人才能进行合法暑期兼职。因此,想提早积累社会经验的学生们不宜操之过急,用人单位也要充分尽到对招录人员年龄的审核义务,谨防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
那么,暑期工和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其一:在校大学生李某暑假时在快餐店兼职送外卖,双方按周结算工资。李某为获得实习证明,私填了快餐店盖章的空白合同。后双方因薪资引发争执,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二: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书,他于5月2日毕业前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汽车销售公司称,王某入职时尚未毕业,属于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应在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请求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2日入职时起建立。
“同样都是学生打工,法院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两个案例中的学生在工作目的及内容、结算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一般来说,以积累经验、获取额外收入为目的的暑期工劳动时间较为短暂,用工临时性强,工资也往往采取计件或计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的模式。对此,我国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该类在校学生的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根据用工情况可认定为劳务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其实质是对于专业课程学习的一种延伸,一般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已经满足法定用工年龄的在校学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为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学生身份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打工时因工作受伤了又该怎么办?17岁的小王到某公司做暑期工,本想赚点生活费,但操作设备时不幸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向小王提供岗前培训或安全保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公司向小王赔偿41万余元。对于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的暑期工,一般无法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暑期工的权益就无从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生在暑期兼职打工过程中若遭受伤害,可依法按照雇佣关系向用工主体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2:兼职陷阱有哪些?
大二学生小静通过微信小程序看到某连锁奶茶店招聘店员的信息,便通过对方留下的手机号码咨询具体的招聘信息,得到回复称“需要面试”。第二天,小静如约参加并通过面试,对方告知小静需要缴纳388元入职押金,她没多想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等待多日后,小静发现微信、电话均联系不上对方,方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类似的虚假招聘骗取“入职押金”“体检费”“保险费”的案例非常多。暑期求职人员多、岗位机会少,不少大学生求职心切,再加之不法分子“高薪轻松兼职”“工资日结待遇优厚”等话术吸引,往往会上当受骗,一旦缴纳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后,微信电话通通被不法分子拉黑,“轻松又高薪”的兼职秒变泡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大学生暑期求职时若遇此情形,一定要立即停止,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现实中,还有一些企业往往以“暑期兼职时间太短”“保证用工稳定”等理由,扣押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若身份证被扣押,可能导致诸多不利后果,如被用工方以“身份证在我手里”等话术要挟,出现无偿加班、延长用工日期、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形,甚至被用于进行虚假注册法人、冒用入职公司、网络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企业或者用工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扣押身份证,若遇此情形,求职者可予以坚决拒绝,以防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一些用工单位便以此为由,不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只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一旦在用工时间、工资数额等方面发生争执便矢口否认,导致兼职学生权益受损。小王是一名大二学生,经过父母同意后去做暑期兼职,她顺利应聘成为一家咖啡店的暑期店员,入职时咖啡店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店长只口头约定了工作要求和薪资待遇。20天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工作强度远超约定内容,便提出离职,店长以她未做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学生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有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管暑期用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其仍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劳动者兼职时一定要记得,口头承诺不可信,应要求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烦“薪”事。
问题3:有哪些兼职不能碰?
现实生活中,还有的大学生在兼职时遇到有公司称“只要将手机卡、银行卡交给公司,不用受累,就有‘快钱’轻松到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2022年底,大学生小段就遇到了此类情况,他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430元。经查,小段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资金支付结算金额52万余元,涉嫌犯罪,后被当地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正值大好年华的小段不仅失去了继续读大学的机会,更失去了自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提醒暑期兼职的大学生,切勿相信这类兼职信息,不要轻信他人,将银行卡、手机卡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出售、出租或者出借,否则可能存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风险,甚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下,随着交易量、信用及商品评价在电商平台交易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在“任务轻松、高额回报”的吸引下,很多在校大学生加入到“刷单大军”中,还有不少人将此视作兼职赚钱的一个“好路子”,只需轻点鼠标,就可足不出户赚取生活费。然而,刷单属于违法行为,大学生兼职刷单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此,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网络刷单行为不仅本身涉嫌违法,而且借网络刷单兼职名义诈骗保证金等行为也层出不穷,极易导致钱财被骗。所以大学生暑期兼职应远离网络刷单,切勿尝试当“刷客”。
随着我国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很多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实施诈骗活动。为能与境内诈骗目标进行通讯,诈骗分子利用“GOIP”“VOIP”、手机等设备搭架境内外通话桥梁,从而能顺利实施诈骗。简言之,通过简单的技术操作,利用两部电话和一根数据线,便能让“境外来电”化身“本地来电”,从而提升可信度。因此,诈骗分子便通过高薪利诱在国内招募人员,为其搭建“GOIP”“VOIP”等网络链接技术,其中不少大学生被所谓的“高薪”蒙骗,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大学生杨某暑期兼职时受陌生人邀约,在明知“上家”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境内通过“上家”提供的手机软件账号密码,使用手机、连接线、电话卡等方式,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供诈骗分子远程操控给受害者拨打电话,并从中获利770元。诈骗分子通过群发的信息,实施了两起诈骗,非法获利共计60万余元。杨某的行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外,帮助诈骗分子取现、出借微信或QQ等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客服电话引流等兼职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正值暑期,大学生一定要提升防范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提高识骗、防骗、拒骗能力,远离非法兼职,学会自我保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劳动者维权抓住关键“三步”
一“查”:在接受任何兼职工作前,大学生均应仔细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查询验证用人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等信息,避免进入“黑作坊”或“皮包公司”,应选择正规安全的用人单位。
二“签”:拒绝口头承诺,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看清楚合同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是否为空白合同。还要注意留存合同原件,这也是维权的基础工作。
三“留”: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微信聊天、录音、考勤记录、工服工牌等证据,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凭证。此外,还需留意个人信息保护,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时,应备注“仅供兼职使用”等字样,避免个人信息被盗用或者冒用。
此外,学生们还要清楚维权渠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的帮助。如遇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前往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