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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签“阴阳合同”是逃税手段 范冰冰、郑爽曾这样被罚

来源:微商网

2024-09-16 13:35:07|已浏览:27次

“两高”明确签“阴阳合同”是逃税手段 范冰冰、郑爽曾这样被罚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今年来案件涉及湖北、辽宁、江苏等地 

“两高”明确签“阴阳合同”是逃税手段 范冰冰、郑爽曾这样被罚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阴阳合同”的裁判标准: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用准用好《民法典》新制度新规则,以公正司法引领风尚。制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阴阳合同”和“名不符实”的处理等明确裁判标准,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

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我国对“阴阳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近年来有哪些典型案例?一文读懂。

目的就是逃避纳税,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地履行,它通常会被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京都律师事务所翁小平表示,“阴阳合同”(或“大小合同”)实质都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小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大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我国对于“阴阳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对偷逃行为如何处罚和量刑?

“阴阳合同”效力如何?《民法典》这样说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什么是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样规定

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逃税十万元以上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范冰冰、郑爽签“阴阳合同” 这些案例你一定知道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详情>>>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资料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编辑 常江

校对 刘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今年来案件涉及湖北、辽宁、江苏等地

本文源自:金融界

据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于2024年11月27日将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4)鄂0191民初6736号】。

另据天眼查显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今年以来涉及案件多起,涉及湖北、辽宁、江苏等地。10月30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鄂0191民初6120号。10月29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辽0211民初12837号。10月23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4)苏0205民初7439号。

此外,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8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京0105执38837号,执行标的51516元。8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京0105执37493号,执行标的65840元。8月15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鄂0112执3854号,执行标的768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成立于1996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股东为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杨劲、李永红、郑顺利、徐建安、蔡爽、车延冲、刘勇、李双侠、吴健让、常灏、钱广良、张平、王玉生、王睿、王云、杨增福、范锐、孙海龙陈瑞、哈瑢、孙玉强、管哲、陈荣剑、班俊涛、贾奉君、曾志忠、谢强、李若愚、刘斌、李向伟、秦冬梅、段丽霞、代文元、任鑫莉、文俊霞、薛竹清、苏海玥、许京军,分别持股86.844%、4%、4%、2.4%、0.3%、0.22%、0.16%、0.14%、0.12%、0.12%、0.12%、0.12%、0.12%、0.12%、0.12%、0.096%、0.08%、0.08%、0.08%、0.06%0.06%、0.06%、0.06%、0.04%、0.04%、0.04%、0.04%、0.04%、0.04%、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企业注册资本41953.69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7195.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陈辉,任职企业37家。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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